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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谁侵害了他们的权利? ——农民工权益调查报告
新闻来源:  转载时间:2011-6-8 14:16:40 点击次数:371

谁侵害了他们的权利?      

       ——农民工权益调查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农民工权益组*

序   言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城市经济逐渐发展起来,这带来了就业人口流动,大量农民涌入经济迅速发展的大中小城市打工,以期能够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而这股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热潮,使得各大沿海省市及其它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都受到了冲击。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时,江苏省内的农民工数量已突破千万,而时至今日,随着江苏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省内的农民工数量毫无疑问会进一步增多。邻近地区农民工数量亦有大幅度增长。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如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 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命题。无数关注这一命题的人都为此而努力探索。

本着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农民工生活、工作等现状之目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团联合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在暑假期间,开展了以农民工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宣传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本次法律宣传,主要围绕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此,我们印制了新《劳动合同法》四十八问,一边宣传劳动合同法,一边进行社会调查。 本次调研活动的地域范围涉及:江苏省的南京市、东台市、张家港市和浙江的杭州市。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的内容设计重点放在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就业情况权益保障等方面。 

农民工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基本情况篇

此部分调查问卷分别从农民工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等方面来分析统计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一)从年龄结构看,农民工多为青壮年。从年龄结构上看,在参与作答的143人中,16—30岁年龄段的人最多,占被调查总数的47%;其次是31-40岁年龄组的人,占30%。40岁以上的有28人,占总人数的20%;16岁以下的童工有2人,占总人数的1%。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为31.9岁。 

(二)从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据大部分比例。在参与作答的143人中,从性别上看,男性农民工为110人,占77.5%,女性32人,占22.5%。男女性别比为3.44:1。

(三)从来源地看,江苏省的农民工主要来源于本省,其次是安徽和河南。在作答籍贯问题的123人中,填写江苏籍贯的共44人,占了作答人数的35.8%。其次是安徽和河南,各占了作答人数的24%和9%。

(四)被调查地区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多为初高中以上。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被调查者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最多,占被调查总人数(144人)的52%;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其次,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6%。

(五)农民工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在本次参与作答的127人中,有59人表示家庭人口数为4-5人,占总人数的46%;有39人的家庭人口数介于1-3人之间,占总人数的31%;,另有19人家庭人口数超过6人,占总人数的23%。

(六)从家庭外出务工人数看,以独自一人居多。在回答“家庭务工人员”问题,70人选择“独自一人”,占作答总人数(134人)的52.2%;其次选择“夫妻两人”为35人,占作答总人数的26.1%;夫妻双方带孩子一起外出务工的人数较少,仅13人,占作答总人数的9.7%;另有16人表示与其他亲人一同外出务工,占作答总人数的11.9%。

(七)由于文化程度及其它因素的限制,农民工就业多为技术含量低的行业。从就业方向来看,就业种类多而杂。经统计有建筑工人、保安、保洁员、纺织工、油漆工等等各种职业,共20余种。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从事技术性行业的农民工的人数比重很少。

二、劳动就业篇

为了改善物质生活,为了子女的前途,农民工自发地外出务工。他们失业过,做过小买卖,做过钟点工,打过零工和曾在工厂工作。具体数据为:针对外出务工途径,141人作答,其中83人选择了“自发”,41人选择“老乡亲友介绍”。131人作答了“就业理想”。选择最多的项为“改善物质生活”和“为了子女的前途”。

为了更加清楚了解农民工就业方式中现状,此次调查问卷在就业方式上进行了分类,把就业方式分为做正在找工作、小买卖、做钟点工、打零工、在或曾在单位上班。农民工在各就业方式经历了什么?下面会一一阐述。

(一)正在找工作——是什么原因使农民工辞掉原先工作,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还徘徊在劳务市场?

在这方面的调查中,本小组调查重点放在农民工找工作的原因上。 一是辞掉原工作的原因,二是暂时未找到新工作的原因。

1、辞掉原工作的原因。对于农民工来说,辞掉原工作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在问卷中罗列了几种常见的原因,如“原先的工作太累”、“ 原先工作工资太低且待遇差”、“希望找到稳定的工作”、“刚到新城市”、“ 考虑到未来发展”等等。以下的图示就是问卷统计的结果。

2、暂时未找到工作的原因。在参与作答的96名被调查对象中,有27.1%的人认为是因为自身条件不够硬所以没找到工作,这里的自身条件包含了户籍因素、自身形象、文化素质等方面;21.9%的人认为工作岗位太少,特别是适合农民工就职的岗位,因此找到一份工作并不容易;19.8%的人表示因为自己不是本地人而曾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17.7%的人则表示工作信息获取途径不畅,往往因为没能及时得知一些招聘信息而错过合适的岗位。因此,农民工的顺利就业不仅需要其加强自身职业素养,而且还需要各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以及政府部门建立与完善一定的就业信息传播机制。

(二)打零工

与在工厂或公司上班不同,该种就业方式具有不稳定性,灵活性的特点。以这种方式就业的农民工现状如何?本小组就此进行了调查。

1、找工作的渠道。对于“通过何种途径找到零工工作的”的问题,共有56人参与作答,具体统计数据如下:

通过图表可以看出,经过熟人介绍和街头接活的工作方式占了很大比例。这两种形式随机性很强。这说明了政府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尚未惠及到农民工,这样的就业信息平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便为农民兄弟的就业提供更畅通的渠道。

2、工作时间。54人作答了该问题。其中26人表示每个月工作20多天,占了作答人数的48.2%,28人表示要看情况,占了作答人数的51.8%。

3、工资结算。超过40%的被调查人表示工资结算没有规律。

工资结算方式

按小时

按天

干完所有活

没有规律

统计人数

6

12

10

21

所占比例

12.24%

24.49%

20.41%

42.86%

(三)做小买卖

经过调查,做小买卖的农民工主要集中餐饮业、服装业、运输业、零售业等,而当问到为何选择出来做小买卖时,回答多为赚更多的钱以改善生活。

在统计的做小买卖的人中,有 81.3%的人表示,在自己转行做买卖时,政府没有给予过帮助,仅有16.7%的人表示其资金来源于政府贷款;64.3%的被调查者表示做小买卖前没有向政府部门了解和申请过文件。通过分析数据可以得出:政府对于做小买卖的农民工的帮助是十分有限的。

(四)钟点工

钟点工是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新词。它的出现,是21世纪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就业机会细分化的标志之一

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工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钟点工工作的。16人作答“工资由谁支付”,九成以上农民工表示是由雇主支付钟点报酬。当问到工资支付期限时,22人中有10人表示按月支付,占了被调查人数的45.5%。另45.5%的农民工表示不定时间支付。

钟点工的工作技术含量较低,干的活多半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活、累活,因此勤快肯干、吃苦耐劳成为雇主对钟点工最基本的要求。当然,雇主并非只考虑这一方面,雇主对于钟点工的人品、文化素质和个人技能也有一定程度的要求。

三、劳动合同、工资、工时篇

本篇的目的在于: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一)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用工不规范,合同签订率低,试用期期限不规范。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事实劳动关系唱主角。在101人作答的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的问题中,有60人选择了“没有签订”,占作答人数的59.4%。

(2)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用人单位借此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52人作答了“您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选择“6个月”、“一年”、“二年”的人数分别为5人、16人、10人,总共占了作答总人数的59.6%。用人单位借合同短期化来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由解除长期劳动合同而带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3)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法。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是惯例。63人作答了“劳动关系中有无试用期的约定”。其中40人选择了“有”,占了作答人数的63.5%。为了规范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劳动法》第21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试用期作了明确的补充。然实践中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在52人作答的试用期期限问题上,有3人选择了“六个月以上”。而用人单位之所以如此,并非在于贯彻劳动法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劳资双方的相互了解,而是因为试用期的工资通常低于正式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借此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2、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克扣试用期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这条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工资。但调查数据显示,在28人作答的试用期工资问题上,有6人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占作答人数的21.4%。

(2拖欠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除不可抗力外,延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是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无视该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现象依然严重。 具体数据如下:

①有无拖欠工资。48人选择了“有”,占作答人数(94人)的51.1%。

②拖欠工资的期限。作答的38人中有24人工资被拖欠的期限为1—3个月不等。更有6人工资被拖欠达一年之久。另外8人工资被拖欠1—10天不等。

③拖欠工资的次数。共有38人中作答此问题。其中选“1次”9人,选“2次”10人,选“3次”12人,选“4次或以上”7人。占作答人数的比例如下图:

3、违反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侵害了农民工的休息权利。

《劳动法》第四章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能够得到休息,参加一些文体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如果要让劳动者加班就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弥补劳动者休息损失。否则就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每日工作时间。105人接受了“每日工作时间”这一问题的调查,1人选了“少于8小时”,30人选了“8小时”,37人选了“9-10小时”,37选了“10小时或以上”。 从下图可以看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到接受作答人数的80%。即105人当中有74人每天都有加班。

(2)每日加班时间。作答人数68人,其中7人选择“1小时”,29人选择“1-3小时”,32人选择“超过3小时”。

(3)周末加班情况。74作答。67人表示周末必须加班,占了作答人数的90.5%。在周末加班的67人中又有36人所在单位不安排补休,这占到了周末加班人数的47.4%。

(4)节日加班情况。78人作答了节日加班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法定节假日还得“加班”的有64人,占了作答人数的82.1%。

并且在74人作答的节日加班费问题上,有34人表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占了作答人数的45.9%。

4、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不合法。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才能被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承认。然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自己“一言堂”地制定规章制度,但劳动者对该规章一无所知。然后用人单位又拿这个规章去处罚违规的劳动者。许多争议由此引发。用人单位还“有恃无恐”,拿着规章制度振振有词。殊不知自己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具体内容已经违法。此次调查收集到的数据如下:

68人中有27人在作答“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有没有向您征求过意见”选择了“没有”,占了作答人数的39.7%。65人作答了“有没有因为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处罚过的经历?”,其中29人选择了“有”,占作答人数的44.6%。可以看出在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还是有1/3多的企业程序违法,且有接近一半的农民工被企业的规章制度“刺”痛过。

(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1、对劳动法熟悉度不够,易使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得逞。

93人作答了“您熟悉劳动法的规定吗?”。13人选择了“熟悉”,占了作答人数的14%。30人选择了“不熟悉”,占了作答人数的32%。50人选择了“了解一点”,占了作答人数的54%。“不熟悉”和“了解一点”合计占了作答人数86%。

2、对最低工资知晓度偏低,使最低工资的保护伞作用降低。

“您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是多少?”,南京市区、杭州市区、盐城东台、张家港作答人数分别为57人、22人、12人、6人。统计数据如下:

地区

南京市区

盐城东台

张家港

杭州市区

选择正确的人数(人)

18

1

0

15

作答人数(人)

57

12

6

22

正确人数/作答人数

31.58%

8.33%

0%

68.18%

近70%的人不知道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给了单位可乘之机。在“您是否知道国家规定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问题中,76人作答,53人选择“不知道”,占了作答人数的69.7%。

大部分农民工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其直接后果是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降低,而农民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四、社会保障篇

(一)用人单位:背道而驰

从保护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益出发,相关机构出台了许多法规和规章,现实当中用人单位是如何执行的呢?

医疗保险。有75人作答了“您现在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为您缴纳医疗保险吗?”。其中39人选择“不缴纳”,占了作答人数的52%。

养老保险。“您现在所在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吗?”,选择“不缴纳”有37人,占了作答人数(75人)的49.3%。

失业保险。在“您现在所在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为您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吗?”这一问题中,71人作答。37人选择“不缴纳”,占作答人数的52.1%。

生育保险。12人作答。4人选择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占了作答人数的33.3%。

工伤保险。64人作答“您现在所在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吗?”。其中28人选了“不缴纳”,占作答人数的43.8%。

可以看出在这“五险”中,所统计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超过1/3。医疗保险不缴纳的比例更是高达52%。虽然相关机构出台了许多利于农民工的法规和规章,但用人单位视而不见,使得这些法规和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二)劳动者:喜忧参半

1、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心情急切。

医疗保险:69人作答,64人选择“愿意”,占作答人数的92.8%;养老保险:67人作答,60人选择“愿意”,占作答人数的89.6%。

不愿意参加的原因。医疗保险:21人作答该问题,7人表示“工资太低,交保后拿到的工资更少”,有5人是因为 “医保转出很困难”,4人选择“程序挺麻烦的”选项,有7人认为“作用不大,另有1人选择“其他”原因;养老保险:16人作答,2人选择“缴费比例过高”,3人选择“缴费年限过长”,1人选择“自己还年轻参加不合算”,10人选择“还没有考虑过”,1人选择“其他”。

2、对社会保险的知晓度低。

对医疗保险了解情况,78人作答,43人选“不了解”,占作答人数的55.1%。25人选了“懂一点点”,占作答人数的32.1%。

对养老保险而言,作答的70人中就有36人不了解养老保险制度,占了作答人数的51.4%,21人选了“懂一点点”,占作答人数的30%;39人作答“您清楚个人的缴费比例?”,34人选择“不清楚”,占作答人数的87.2%。

失业保险:15人作答“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8人选择“根本不知道还有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占了作答人数的53%。

工伤保险:21人作答“您知道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程序吗?”,17人选择“不知道”,占了作答人数的81%。 

3、漠视自己的权利在作答“您现在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为您缴纳医疗保险吗?”时,11人选了“不清楚”,占了作答人数(75人)的14.7%。在养老保险这一块选“不清楚”的有10人,占了作答人数(75人)的13.3%。针对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有无缴纳的问题,选“不清楚”的有14人,占了作答人数(71人)的19.7%。在单位有无缴纳生育保险的问题中,6人选择“不清楚”,占作答人数(12人)的50%;64人作答了“您现在所在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吗?”。其中22人选择了“不清楚”,占作答人数的34.4%。作出图表如下:

在询问“单位在您工资有无扣除‘五险’费的问题,选择“不清楚”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有无在您工资扣除费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选择“不清楚”的人数(人)

19

9

21

7

26

作答人数(人)

75

78

62

11

57

占作答人数比例

25.3%

11.5%

33.9%

63.6%

45.6%

(三)政府: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但在普法宣传上表现欠佳。

1、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和规章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进路:首先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4月19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只提出了框架型的意见。各地是否把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拓展至农民工则规定不一。江苏省规定也只是照搬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方法,但2007年6月7日《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用人单位针对在南京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为农民合同制工。2007年6月7日《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只是作了概况的规定。

工伤保险。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放《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2007年6月7日《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都强调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条对生育保险作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农民工只要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依照该规定缴纳生育保险。

2、在普法宣传上表现欠佳。

宣传不到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文规定: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在实际调查中,21人作答“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因”, 5人选择“转出很困难”,占到作答人数的23.8%。一种合理的解释就是该比例的农民工不了解此意见。

五、劳动安全卫生篇

根据调查问卷得出的数据,66人中有75%的人表示未曾发生过安全事故,另外25%的人则表示曾经遭遇过类似事故。职业病方面,84.4%的农民工表示没有得过职业病,且自己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得病率也很低,而调查过程中显示,部分人并不了解职业病到底是什么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根据调查问卷显示的数据,在工作前,45.2%的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工作的危险性。且在工作前和工作期间超过一半的单位没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的数据分别为68.3%和76.7%。同时在防护用品发放和安全培训上用人单位亦是少有作为。调查问卷显示的数据59.7%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安全防护用品,83.3%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安全培训。

(二)劳动者的安全权意识障碍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做法,农民工的反抗力量微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能否参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这个问题,44人表示从来没有机会参与该民主管理,占了作答人数的69.8%;第二,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是否提出过批评、检举和控告,37人选择从来没有提出过,占了作答人数的61.7%;第三,反抗的障碍。“在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做法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时,经常会遇到什么障碍?”,42人作答了该多项选择题。42.8%的人遇到的障碍为“用人单位就会以打击报复、辞退相威胁”,35.7%的人遇到的障碍为“单位不闻不问”。

(三)政府安全监察不力

安全监察不力。遇到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劳动者向监察部门反映不失为一条好途径。若监察部门尽职尽责处理劳动者的反映,对消除劳动安全卫生的危险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在农民工对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时,农民工选择的障碍选项中——“监察单位不管”占了作答人数(42人)的14.3%。

六、劳动争议篇

从调查问卷看,劳动争议的发生,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情形具多,其中,突出的争议事项为:

1、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实践中之所以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单位可以利用口头合同的非规范性来规避用工的责任风险。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更加凸显,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必须承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然而口头约定的证明往往又十分困难。

令人欣慰的是,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带来了解决该问题的希望。对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将予以严惩。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都有相关条文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63人作答“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有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46选择”否“,占到了作答人数的73%。

3、劳动者被侵权后的“自认倒霉”观,助长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气焰。79人作答了“在工作中遇到劳动争议,您选择”。其中14人选择了“自认倒霉”,占了作答人数的17.7%。遇到劳动争议,不去据法力争,而是选择放弃,更助长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气焰。

4、工会力量微弱。除一部分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多的单位虽然有工会,但形同虚设,有的甚至还成为用人单位的附庸。

在调查中,89人作答了“您所在单位是否设有工会”。其中44人选择了“无”,17人选择了“不知道”。具体的数据比例见下图。

当遇到劳动争议时,17.6%的人找过工会,但未能解决争议。61.7%的人干脆就没有找。仅有20.7%的人找过工会,并且工会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

综合以上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工会之于农民工维权并非完全无用,至少还有20.7%的农民工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工会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可见工会组织若能正确定位自己,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其对于农民工维权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5、“法律无用论”。您觉得劳动法有用吗?”,87人作答,其中17人选择“没有用”,占了作答人数的19.5%。因为信奉法律无用论,遇到劳动争议时,许多农民工选择自认倒霉或者选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争议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出现这样的结果,除了一部分要归因于农民工漠视自己权益,获得法律信息受限制外,笔者认为更多的是相关部门在法制宣传、示范效应上做得不够到位。如在“社会保险”块提到的培训,47人作答“您的技能培训费用由谁出?”,仅1人选择“政府部门”,占作答人数2.1%。以下的两组数据希望对政府相关部门在法制宣传方面有所帮助。

83人回答了“您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劳动法?”。作答结果统计数据如下:

了解劳动法途径

电视

报刊书籍

企业提供的培训

相关部门的宣传

其他

选择人数(人)

32

44

10

23

9

作答人数(人)

83

83

83

83

83

占作答人数比例

38.6%

53%

12%

27.7%

10.8%

以上数据显示,电视、报纸和杂志是最佳的宣传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在法制宣传中可以据此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

6、司法途径耗时耗力。79人作答了“在工作中遇到劳动争议,您选择”。在该多项选择题中49人选择“同单位协商”,占作答人数的62%。19人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占作答人数的24.1%。7人选择“劳动仲裁”,占作答人数的8.9%。3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占作答人数的3.8%。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遇到劳动争议时,农民工为了快捷变现自己的权利就会选择一些快捷的途径,如同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等。笔者认为除了这些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外,事实劳动关系中农民工证明责任加重也是不选择司法途径的重要原因。

7、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在调查过程中,许多农民工朋友纷纷问到了拖欠工资的解决方法,当我们的调查人员告知他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时,他们的反应出奇的一致:“举报和投诉根本没有用,人家不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本次调查活动中由于我们人手不够,未能涉及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问题。我们希望这仅是少部分农民工的遭遇,而非绝大多数人的遭遇,但是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真的是时候考虑一下自己的工作态度以及监察执法力度了!

七、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子女教育篇

(一)居住环境

1、农民工居住环境恶劣,很少有自己的私人空间。

调查显示,关于居住环境这一问题,有125位农民工参与作答,其中有26%的被调查者居住在拥挤简陋的集体宿舍或工棚,这种杂乱肮脏的住所同时隐藏着火灾、传染病等不安全因素;有近53%的被调查者自己租房,但所租赁的房屋也多是简陋的廉价租房,居住环境不容乐观。具体统计数据如下:

统计数据同时显示,有54%的农民工与人合住,很少有自己的私密空间。

2、居住的小区周围环境令人担心。

70人作答“您居住的周围环境”。其中23人选择了环境差,占了作答人数的32.8%。且农民工所居住的小区健康服务不到位,85%的农民工所居住的小区从来没有过免费的健康咨询,仅有15%表示曾有过健康咨询,考虑到农民工的居住环境,他们的健康状况令人堪忧。高强度的工作,居住环境差,卫生条件跟不上,农民工高几率地出现健康问题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文化娱乐

1、娱乐方式大众化。

在73位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61.6%的农民工将看电视作为其主要的文化生活,47.9%的农民工偏向于阅读报纸杂志。具体统计数据如下图:

2、缺乏与小区其他人的沟通,易被城市边缘化。

在接受调查的92人中,90.2%的农民工不参加所在小区的社会活动。

(三)民主权利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农民工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形同虚设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然而对于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权利形同虚设。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因此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不论自愿抑或被迫业已在事实上放弃了这一权利

2、农民工民主权利意识淡薄

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对人大代表与村委会选举的参与度都很。在统计的96位农民工中,有68%的人认为没必要参加选举,其理由多为与己无关,只有少数人意识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其行使公民权力的重要工具。其中有77%的农民工从没参加过选举 ,仅有23%的被调查者参加过选举。在统计的49位没参加过选举的人中,由于“没机会”而没参加过选举的占了53%,主要原因包括户籍制度的阻隔;有29%的人是因为不了解选举而没参加,同时有14%的人认为“事不关己”,更有4%抱着怀疑民主政治的态度认为“投票无用”。而在参加选举的人数中又有部分是请人代投票的,请人代投显然比不上亲自投票更真实的表达农民工的选举意愿。

(四)子女教育问题突出

为了改善生活,许多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自己工作解决了,可子女的教育问题又摆上台面。由于户籍制度的阻隔,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手续繁杂,考虑到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携子女进城并让子女在城市上学确实是不太明智的选择。因此有74%的农民工选择让孩子留在老家上学,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携子女进城的农民工部分选择让子女进当地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占到了统计人数的19%,另有7%的农民工选择让子女上“民工子弟学校”。即便如此,学费开支仍然在农民工年收入中占了重要份量。在统计的38人中,37%的人表示子女的学费开支已经超过了自己收入的50%,更有甚者超过100%。

(五)生活状态的满足感低

农民工可以说是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他们干的是最苦最累的活,拿的是最低的薪水,住的是简陋狭窄的房子,过的是不如意的生活,因此不奇怪有48%的农民工在生活状态的满足感上选择了不满意,仅有14%的人感到满意,另外有38%的人感觉还凑合,但不代表他们的生活就是城里人眼中的尚可。

我们的思考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农民工问题复杂性,它牵涉了方方面面。于是解决他们的问题就需要全面、系统对策。为了行文的需要,下面的应对策略将围绕主体展开论述。

一、农民工

(一)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增强维权意识。

农民工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并不是高学历就代表人才,了解足够多的知识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这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所以农民工应当利用市区里的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政府所能提供的学习机会或者某些高等院校面对社会开展的免费培训班,积极主动地学习,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阅历,使自己能够适应这个社会的需要。

(二)增强法律意识。

一是懂法守法意识。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之。

二是防范意识。在应聘时必须特别注重合同问题,尽量与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不签订,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争议时能够举证。

三是权利意识。在遇到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或者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懂得保护自己,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现在社会上这么多援助中心,农民工可以免费咨询,也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如报社等方式来解决,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硬碰硬。并且,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不应当损害别人的利益。关键的一点就是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勇于揭发检举,放弃权利只能纵容单位嚣张气焰。

(三)把握机会。机会并不是等来的,农民工在信息渠道窄的情况下,不应该怨天尤人,而是应当抓住机会,牢牢把握住。政府有关农民工的帮助方面的措施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总有个逐步适应社会、再修改、再适应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极其缓慢。因此,在平时阅读报纸、闲聊、观看政府或用人单位的公告时,劳动者应当牢牢把握住每一个机会。

二、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获得双赢结果

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就业的对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要使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落到实处缺少不了用人单位的配合。用人单位在聘用和使用农民工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完全考虑如何才能将用工成本降到最低。遵守法律法规,善待农民工,用人单位亦能从中获利。一方面,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善待职工亦能激励职工的干劲。

三、工会应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鉴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事实劳动关系唱主角的现象,工会应当正确定位自己,实实在在的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为一切出发点,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谈判,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将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至最轻,为农民工争取更大的权益;同时对于农民工普遍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工会不仅应积极的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争取提高参保率,并应当积极的配合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查,切实纠正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四、政府等相关部门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有目共睹。作为回报不应该是忽视他们的存在,对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视而不见。相关部门首先要了解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存在的问题,其次才是针对农民工的问题出台应对政策。

(一)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

1、完善法制环境,使得解决农民工问题有法可循。各地要根据民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出台有利于农民工的规章政策;第二,必须重视农民工的住宿条件的改善。建议政府调出一部分特别预算来建设民工住宅以期改善其基本住宿条件;第三,对于农民工就业难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开展一系列免费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活动以及提供一个专为农民工所设的就业信息平台。在报告的“劳动争议篇”中有数据显示农民工的信息获取途径主要为电视、报纸和杂志,因此政府部门可以尝试专门为农民工开辟一求职信息报,作为农民工的官方就业信息平台。最后,鉴于现今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也是一突出难题,政府部门应该开始部署教育制度的改革,禁止各地公办学校收取赞助费,取消一切歧视性措施,为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铺平道路。

2、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力度。报告“劳动争议篇”中提到部分农民工在遇到单位的违法行为时投诉无门的情况,针对此,我们的建议是劳动监察部门应该降低自己受理案件的门槛,对农民工的投诉和举报尽量受理。

致谢

今年7月初,根据南京大学法学院暑期学校课程安排,本小组开展了农民工权益调查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小组成员在进行《劳动合同法》宣传过程中,通过实地访问与问卷调查,了解了我国当前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现状。本课题组在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农民工进城务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并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希望能给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问题时提供一点参考。在此,特向南京大学法学院领导及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我们联合了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共同开展活动。劳动法律援助项目的工作人员除积极参与外,亦提供了有益的指导。项目的志愿者学生亦给予我们大力帮助与支持,对此我们也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对协助实地调查活动的部分南京大学的学生志愿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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